《民法典》增加“打印遺囑”形式以來,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諸多關于該類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本文以聚法案例公開審判信息為藍本,選取2021年至今涉遺囑糾紛案件,從中提取爭議焦點為“打印遺囑效力問題”的22件審判數據,得出結論為:被判定無效率高達73%,本文上海專業遺產律師將導致“打印遺囑”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事由進行匯總,并結合《民法典》第1136條之規定來教您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緣何容易無效?
01、欠缺形式要件
?。?)立遺囑人未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簽字、注明年月日;
(2)見證人未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簽字、注明年月日;
?。?)見證人和立遺囑人注明的日期不一致;
(4)見證人不足兩人或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全部簽字、注明年月日;
(5)遺囑內容中涉及他人的財產;
?。?)所立遺囑不屬于遺產范圍;
(7)見證人有利害關系。
02、無法確認遺囑內容系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非立遺囑人親自完成打印過程;
(2)見證人沒有全程參與打印遺囑制作過程;
?。?)見證人未向立遺囑人再次確認遺囑內容;
(4)見證人事后補簽簽字和注明日期。
上海專業遺產律師特別提示:根據以上有效遺囑認定理由,法院對于“打印遺囑”的形式瑕疵通常給予補救機會,例如結合立遺囑全過程的錄音錄像等,用以作證遺囑內容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亦可彌補形式缺陷。
如何訂立合法有效的打印遺囑?
01、見證人符合人數要求、資格要求
1、需二人以上共同見證;
2、見證人不得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作為見證人;
4、見證人不得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包括:以上人員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有固定經濟往來或存在財產性權利義務關系的,均可構成“利害關系人”;
5、律師屬專業工作者,職業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無償或有償的法律服務,為當事人進行遺囑見證、代理進行訴訟,均屬其從業范圍的份內之舉,不屬于通常理解的“利害關系”,除非符合《民法典》第1140條只規定的人員;
特別提示:見證人一般習慣上應由被繼承人來挑選,才符合情理以及避免嫌疑。
02、打印遺囑的每一頁均需簽名、注明年月日
1、立遺囑人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2、全部見證人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注日期應一致。
03、見證人全程參與立遺囑過程
因打印遺囑容易被偽造或篡改,實踐中打印遺囑并非立遺囑人親自制作的情況不占少數,故法律規定打印遺囑的見證人需對打印遺囑的整個形成過程進行見證。包括以下要求:
1、打印遺囑完成后,見證人向立遺囑人進行宣讀,再次確認遺囑內容;
2、立遺囑人對打印遺囑內容表示認可后簽字、注明年月日;
3、見證人隨后簽字、注明年月日;
4、見證人對以上流程全程錄音、錄像。
04、個人合法財產,且符合遺產范圍
1、 不得籠統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應處置屬于個人的份額;
2、 不合法的財產不得納入遺產范圍;
3、 無權處分的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
4、 應給予胎兒、未成年子女或無收入能力的繼承人留有適當份額。
05、“打印遺囑”最好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
1、打印遺囑并非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才有效;
2、若他人代為打印遺囑的,需由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遺囑的錄入過程、打印過程、簽字過程;
3、由于《民法典》尚未明確限定打印遺囑由誰來打印,故不必然要求見證人擔任打印者;
上海專業遺產律師特別提示:對打印遺囑制作全過程進行見證是打印遺囑有效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對于立遺囑人獨立完成打印遺囑制作過程的,由于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的形式要件,很可能會被判定為自書遺囑,因此慎重采用。
關于2021年1月1日前訂立打印遺囑的性質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