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律師認為這種說法是非常值得推敲的,如何區分消費者向商家提出高額的懲罰性的索賠究竟是一種合法的維權,還是一種敲詐勒索,應該從四個方面考慮:一是看其借以索賠的“事件”是否真實。嘉定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
如冰激凌里是否有墩布頭,醫院是否真的銷售了沒有批準文號的藥品,月餅是否是陳餡,華碩公司的筆記本電腦是否存在著使用禁止使用的CPU測試版芯片的事實。如果這些基本事實真實,就不能簡單將其認定為犯罪。如果基本事實不具備,當事人故意制造出產品的瑕疵,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并提出高額賠償,則構成犯罪,例如以向牛奶中投毒敲詐牛奶制造商,開著奔馳汽車在道路上。
“碰瓷”等行為,就是非常典型的敲詐勒索罪。二是看索賠的目的是否非法。根據民法、合同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向商家索賠,并且索賠的理由正當,具有法律依據,就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周成寧和黃靜因購買的筆記本電腦當中的芯片是禁止商家使用的電腦部件。
對于商家的違約或者侵權行為,法律賦予了他們請求違約或侵權賠償的權利,因此他們提出索賠的目的是合法的。至于有的法律專家提出的由于索賠數額超過法律保護的范圍所以構成敲詐勒索的觀點,我認為沒有法律依據。
當商家構成違約或者侵權后,賠償多少數額才算是正當的,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雙倍”賠償,也并不意味著權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雙倍”范圍內索賠。依據民法的基本原理,在發生民事違約或侵權糾紛時,權益受害一方可以向違約或者侵權方提出一定數額的索賠要約,因此不管這個要約的數額是多少,只要符合民事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形式,對方如果愿意接受就沒有問題。
如果不接受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不能說一方侵權方,被害方提出一個高額的索賠要約,侵權方不能接受,要約人就構成敲詐勒索。數額不能成為判斷敲詐勒索罪的標準,最重要的是要看提出索賠的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現在很多法律專家和一些實踐工作者似乎進入一個誤區,包括前面談到的月餅索賠5000元,一根冰棍索賠50萬元,以及華碩案的500萬元。都是認為超過一定的數額標準,這種認定是沒有依據的。我認為黃靜和周成宇是有索賠的權利的。三是看其索賠的手段是否“惡劣”。
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益并向商家索賠時,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如果消費者與商家協商賠償過程中,僅僅是通過口頭或書而提出了一定數額的賠償索賠要約。而沒有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即使要約的數額超過了通常的標準,也不能認定為犯罪。
如果消費者利用商家在產品上的一點點瑕疵,在向商家索賠過程中,采取騷擾、威脅、辱罵、人身攻擊等惡劣的手段,強迫他人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則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但也不能說一定就構成此罪。對華碩案來說,周成宇、黃靜向華碩公司提出如果不接受索賠金額,就將華碩公司使用測試用芯片的事件向媒體曝光,這種將某種非法的行為向媒體曝光的做法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消費者維權的一種手段,并不構成對商家的非法侵害,因此向媒體曝光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并不是一種威脅。
四是看索賠的行為對社會是否具有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果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有些手段不當,但其行為本身對社會并沒有構成危害,也不能認定為犯罪。例如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兩名公民以醫院銷售無批準文號藥品向醫院進行索賠的案件。
嘉定律師認為,雖然他們在索賠中,并非自己真實使用了該藥品,而是利用醫院賣假藥的行為故意購買該假藥并向醫院索賠,其索賠手段不當,但正是由于他們的索賠行為,導致當地銷售假藥的醫院談起他們就色變,假藥也從此在這些醫院銷聲匿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