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將存假幣的行為不能僅僅影響評價為對貨幣的公共產品信用的侵害時,則與之后的取現、轉賬、刷卡消費心理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就不可能存在一定重疊。因而,存假幣之后取現、轉賬、刷卡消費的,既成立時間使用假幣罪,又成立盜竊罪。由于自身存在很多不同的行為,侵害了他們不同的法益,應當數罪并罰。上海法律咨詢網為您整理了相關信息。
特別地,本發明涉及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存入假幣以獲得真幣,可以在不同情況下進行處理:
?。ㄒ唬┛蛻舸嫒爰賻牛òㄖ苯觾斶€信用卡透支款項,存入他人賬戶以償還債務),然后不提取現金, 轉賬、刷卡消費;使用假幣罪與盜竊罪同處處罰。
?。ǘ┿y行存入假幣并從銀行自動柜員機上全部取款或轉賬的,使用假幣罪、盜竊罪,以數罪并罰;
(三)存入假幣后,到銀行柜臺全額支取現金、轉賬,或刷卡刷卡消費全部金額的,視為使用假幣、詐騙犯罪。如存入假幣后,僅部分取現、轉賬或刷卡消費,應根據想象比較合并處罰重或合并處罰重,進行選擇處理。
使用假幣罪是指將假幣投入流通的犯罪行為。如前所述,當“使用”的對象為非自然人時,盜竊罪可能成立(如在ATM機中存入假幣)。自然人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可能成立欺詐。因此,使用假幣罪可能與詐騙罪重合。
例如,張某開了中國一家企業超市,通過利用互聯網公司購得面額20元、50元、100元的假幣共計5萬元。
2008年9月至11月間,當顧客進行消費結賬時,張某以錢缺角、破舊、看似假幣等理由,誘騙顧客可以拿出面額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幣實際付款,并在學習其他產品銷售管理人員的配合下,采取障眼法趁顧客不注意時將事先沒有準備好的假幣與顧客的真幣調換,最后我們又以種種作為借口將假幣退還顧客。
張某在23日內用假幣換取真幣1、7萬元。對于張某行為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種發展意見:第一種觀點意見的人認為自己成立詐騙罪;第二種意見研究認為我國成立盜竊罪;第三種意見分析認為需要同時因為觸犯他們購買假幣罪與使用電子假幣罪。
根據國家相關影響司法體系解釋,對張某的行為方式僅以政府購買假幣罪論處。對于解決本案,張明楷教授理論認為,“由于張某的詐騙信息行為與使用假幣的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是重合的,即應評價為一個良好行為,因此,對張某的詐騙活動行為與使用假幣的行為不應當數罪并罰。按照設計相關要求司法方面解釋對犯罪成本數額的規定,對張某的行為宜以詐騙罪論處?!?
筆者認為,首先,張某購買5萬元假幣的行為應認定為購買假幣罪。張明凱教授指出,購買假幣自用的,不應認定為購買假幣罪,應認定為持有、使用假幣罪。
根據張教授的意見,在本案中,張某購買了5萬元假幣自用,只使用了1、7萬元,應認定為持有、使用假幣罪(合計超過5萬元)。正如后面將要提到的,作者認為沒有必要將購買假幣罪限制為以銷售為目的的購買,這只是人為地使問題復雜化。購買金額能夠確定的,無論是出售的還是自用的,直接認定為購買假幣罪。
將張某兌換假幣的行為定性為使用假幣罪和詐騙罪,屬于想象的巧合;。原因在于,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欺騙,無非是當客戶支付真實的票據,借機將真實的貨幣兌換成假幣??蛻粢蚪桓秾嵨镉糜诮Y算,而沒有因詐騙而交付和違背財產轉讓意愿,因此此時不構成詐騙罪。
然而,當真實貨幣兌換成假貨幣后,假貨幣被退還給客戶時,不僅使用了流通中的假貨幣,而且使用了欺騙手段。因為虛假聲稱顧客付的是假錢并返還給顧客,使顧客誤以為他們剛剛付的是假錢并且還欠超市的錢,只好再拿出真錢來付錢。
上海法律咨詢網注意到,當客戶實際上已經還清了貨幣(因此,將交換假幣定為詐騙罪是不合適的) ,因為張等人還回假幣的方式使受害人認為錢還沒有還清,繼續支付貨物,正如債務人在債務人以欺騙手段還清債務后繼續支付,使債務人認為債務人沒有還清債務一樣,是一種誤解,認為債權人受騙處分了財產,然后交付了財產,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