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社會中,在走私犯罪行為中除了常見的走私毒品罪外,還包括了其他的一些犯罪,例如走私貴重金屬,這也構成了犯罪。那么,走私貴重金屬罪如何認定?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走私以及貴重材料金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ㄒ唬┳咚揭约百F重材料金屬罪與走私國家文物罪的界限
《刑法》用漢字數字量款規定了走私貴金屬罪和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犯罪。 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運輸、購買、銷售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對象不同。 從表面上看,由于犯罪對象的不同,很容易區分這兩種犯罪,但事實并非如此。 許多文物含有金、銀或其他貴金屬。 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走私貴金屬罪的特點,又符合走私文物罪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定罪? 根據《金銀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金銀質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管理。 因此,走私金銀文物的行為應視同走私文物罪。
?。ǘ┳咚劫F重材料金屬罪與走私進行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的界限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逃避應納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兩種犯罪有以下區別:(1)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 走私貴金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禁止貴金屬出口的管理制度。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有關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納稅的行政令。 (2)不同的犯罪對象。 走私貴金屬罪的客體是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金屬。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金銀等貴金屬,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貴金屬及其產品。 珍稀植物及其產品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淫穢物品、藥品以及境外廢棄物以外的貨物、物品。 走私國家不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偷渡應納稅額超過5萬元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而非貴金屬罪。
對走私貴重金屬入境的行為該如何正確處理?根據《刑法》對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規定,《刑法》只懲罰對于那些通過非法企業運輸、攜帶、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就是說中國走私貴重金屬罪是單向犯,對那些走私貴重金屬入境的行為,不能自已作為一個走私貴重金屬罪進行管理處罰,但走私普通銷售貨物、物品罪的規定是對其他問題具體實施走私網絡犯罪人員處罰制度空白的一種重要補充,具體包括走私活動犯罪工作以外的犯罪研究對象我們都可以囊括在走私普通公司貨物、物品罪中,所以對走私貴重金屬入境的行為,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
二、走私貴重金屬罪的特殊社會形態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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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2000年7月30日《關于確認海關監管當場查獲走私犯罪成功和未遂案件的函》的答復精神,在走私貴金屬罪案件中, 走私未遂問題,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認定:(一)犯罪分子通過國家設立的海關監管場所“通關走私”,走私的貴金屬只要到達海關檢查門或進入海關專門監管的貨場被扣押,即視為走私。 (2)攜帶或運輸“走海關”貴金屬的,只要走私的貴金屬到達國家(邊境)邊界線,即視為走私完成。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郵寄方式走私貴金屬的,在郵政部門辦妥郵政手續的,視為走私完畢;在辦理郵政手續過程中被抓獲的,視為走私未遂。 (四)行為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為,但屬于“目標不能實施”案件的,視為走私未遂。
?。ǘ┳咚劫F金屬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156條的規定,與走私罪犯同謀,為其提供企業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一個運輸、保管、郵寄方式或者通過其他管理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為走私貴重金屬的犯罪知識分子公司提供基于以上就是幫助的,當然我們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共犯論處。因此,如何正確理解“與走私罪犯同謀”是認定具有共同構成犯罪的關鍵。根據2002年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最高發展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學生辦理走私刑事訴訟案件具體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通謀是指犯罪行為人因素之間沒有事先設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分析可以認定為走私貴重金屬的通謀:(1)對明知他人能夠從事走私貴重金屬的犯罪心理活動而同意為其提供銀行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提供物流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學習其他操作方便的;(2)多次為同一走私貴重金屬的犯罪研究分子的走私行為能力提供前項幫助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對從事海上走私貴金屬犯罪的承運人、購買者、販運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應當追究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采取事先串謀、集資走私或者使用特種走私運輸工具走私貴金屬的犯罪活動,可以追究其他參與者的刑事責任。
負有特定監管義務的海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為走私貴金屬罪的共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負有特定監管義務的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利用職權,放縱、縱容走私犯罪的,情節嚴重的,構成放縱走私罪。放縱走私一般是消極不作為。但是,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貴金屬的犯罪分子串通,在放縱走私過程中以積極行為配合犯罪分子逃避海關監管,或者在放縱走私后分享贓款的,以共同走私貴金屬罪追究刑事責任。
?。ㄈ┳咚劫F重材料金屬罪的罪數形態進行認定
?。?)行為人在走私普通貨物或物品時,將貴金屬藏在普通貨物或物品中,并將其偷運出境,應怎么辦? 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的規定,隱瞞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347條、350條規定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對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予以定罪處罰。 犯數罪并罰。
?。?)將貴金屬走私出境,以換取其他貨物和物品,然后走私到境內非法牟利的,是單一犯罪還是多重犯罪,是否牽連犯罪?所謂牽連犯,是指一種犯罪,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了其犯罪行為。犯罪人走私貴金屬和犯罪人走私貨物和物品進入該國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兩者之間沒有牽連關系。
[案]1998年7月,袁、王、劉名被告商議勾結走私。截至7月24日晚11時,三人共繳獲4萬元人民幣,成功兌換1,611枚銀幣,登上由袁某和王駕駛的走私船。他們航行到靠近一個島嶼的海上,用銀圓從香港和臺灣的走私船上換取貨物。共計107捆各種顏色的布料,20噸石油產品,偷稅應達5萬元。
本案中,被告串謀將銀元偷運出境,數量多,因此走私貴金屬罪不存在問題,問題是被告偷運貴金屬出境行為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入境行為是否牽連并最終構成一罪, 或者應當分別定罪,并處數罪并罰。 從案例中不難看出,走私貴金屬行為和走私普通物品行為是兩種獨立的行為,行為人先后有兩種犯罪意圖,不存在牽連犯所要求的牽連關系。 因此,應以走私貴金屬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罪對被告人進行處罰。
(3)如果走私的具體目標不明確,即走私者打算一般性地犯下一項或多項罪行時,如何能夠將其定罪?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走私犯罪分子意圖走私,即使對走私的具體對象不清楚,無論是貴金屬還是其他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都不影響其意圖走私的確立,應當根據其實際走私的對象定罪,構成多罪并罰,實行多罪并罰。
另外,行為人被欺騙而發生知識錯誤的情況下如何定罪? 如果由于欺騙行為,作惡者認為他只是走私貴金屬,實際上隱藏了其他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物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意見第6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對不同的走私對象,仍應按其犯的罪分別定罪,構成犯罪的,并處。 但是,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由于欺騙而對走私物品的理解有誤的,可以從輕處罰。
(4)在走私貴金屬的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手段進行反走私,是一罪還是數罪?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應當按照走私貴金屬罪的妨礙司法和《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并按照多罪并罰的規定予以處罰。暴力逮捕造成重大傷亡的,以走私貴金屬罪和故意傷害、謀殺罪論處,并處數罪。
?。?)如何處理走私貴金屬詐騙外匯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以走私貴金屬為目的的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利用虛假、無效憑證、商業單據等手段騙購指定外匯銀行外匯的,依照走私貴金屬罪定罪處罰。
除了走私貴重金屬罪之外,其它的刑法也是需要我們了解的,歡迎在線咨詢浦東律師,專業的律師一對一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