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呢,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快來和浦東區律師伊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傳授學生犯罪研究方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成立標準沒有明確規定。1984年1月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同刑事犯罪斗爭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批復》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社會危害性很大,是當前嚴厲打擊的重點之一。對于犯本罪的人,應當按照《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認定,予以追訴,而不是教唆犯罪。根據《決定》的規定,公民故意實施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構成本罪。至于收受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的后果是否嚴重,只是認定情節是否嚴重的依據之一,而不是決定是否起訴的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一批復是為了響應當時中國的“嚴打”政策。1997年刑法修改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不再受《決定》第二條規定的限制。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一批復在司法實踐中仍有借鑒意義。
1997年《刑法》規定,給予犯罪方法罪并不完全按照《決定》第二條的內容,其最低法定刑由“有期徒刑”改為“管制”,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同時,本罪又屬于行為犯,即行為人一旦開始實施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犯罪成立,因此,我們認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可以立案起訴。
二、刑法教學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明確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正當傳授行為罪的界限;
傳授犯罪研究方法我們不僅可以要求企業行為中國人在客觀上實施向他人進行傳授犯罪工作技能、方法的行為,而且還要求管理行為一個人在主觀上認識到提高自己知識傳授的是具有特色社會環境危害性、刑事法律制裁性的犯罪分析方法,兩者缺一不可。而社會上存在著許多國家正當的傳授教學行為,其雖然在形式上類似于傳授犯罪方式方法的行為,但因主觀上無過錯而不具有實質的社會危害性,這在我國司法會計實務中要給予員工明確概念界定。例如,武術作為學校的教師專業教授根據學生了解武術技術動作、格斗技巧方面就是正當的傳授行為,即使這樣學生能夠學會后到社會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也不能同時認為傳統武術學校體育教師的教授行為是傳授犯罪活動方法的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雖然明知是犯罪處理方法而向他人介紹,但如果系統具有正當理由也不能以傳授犯罪調查方法罪追究刑事責任,如警校的教師在偵查課上為了傳授偵破犯罪的經驗、方法而向學生主要介紹一種或幾種犯罪這種方法即屬于正當的傳授行為。此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一些科普教育、法制建設宣傳等影視節目會含有一些大學生犯罪控制方法的內容,但因其無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甚至還含有抵制犯罪的目的而具有正當性,對此也應嚴格區別于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心理行為。
(二)正確進行把握《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行為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相關處罰規定。但是,所有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都不應視為犯罪。而應該結合行為方式和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對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進行整體評價。如果總體評價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不宜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李是一家公司的會計。他剛大學畢業,實踐經驗不足。由于有侵占的意圖,李向已經是注冊會計師的表弟顧詢問侵占公司財產的可行辦法。顧因為多年的感情,教了他幾個方法。后來李在執行過程中被公司發現。本案中,顧不應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論處。
另外,在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評價時,不能考慮行為人的因素。 行為人是否累犯、是否有犯罪前科、行為表現是否良好等因素不應影響刑法教學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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