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通過以上成文刑法典表面上對“公共服務場所”予以詳盡的界定,但一旦企業進入中國司法社會實踐,就馬上顯得捉襟見肘,這從前一部分學生分析中,美國國家司法判例在認定公共文化場所問題上的多變性,以及發展我國對于香港部分地區即使在有成文刑法典對公共活動場所界定的情況下,仍不得不借助不斷擴大解釋以將特定情況下的“私人建筑”納入政府公共生活場所的范圍內。浦東區律師來講講相關的一些情況。
因此,從國外成文法的立法得失中,我們可以借鑒以下經驗:由于公共場所的非恒定性和成文法的無限延伸,以成文法的形式界定公共場所的做法難以應用于司法實踐。我國應在公共場所的法律界定上另辟蹊徑。
至于刑法中什么是公共場所的問題,我國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顯然是難以任意接受的。我國刑法對屬於公共場所的場所,以第二百九十一條為例,明文規定: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車站、購物中心、公園、電影院、展覽場所、運動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秩序,妨礙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撓國家安全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最典型的公共場所包括火車站、碼頭、民航站、購物中心、公園、電影院、展覽會和運動場。而其他所有與上述所列場所性質相似的場所,均可視為具有犯罪意識的公共場所。
當然,雖然我國刑法對公共場所的列舉不在少數,但一方面,這種明確界定的方法不可能窮盡所有的公共場所;另一方面,也可以包括某些情況下不應該屬于公共場所的場所。
考察兩大法系在此問題上的經驗,由于他們各自發展思維學習習慣的不同,決定了各自相關法律進行表達教學形式的差異,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其以經驗性思維能力為主,注重自己歸納總結概括,因此,形成了社會紛繁龐雜的判例法,即便后來可以借鑒中國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工作經驗。
將成文法亦作為其立法活動形式內容之一,其成文法仍然存在較為明顯異常數據龐大,對一些細微之處,仍在立法中予以明確規定;相反,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其以演繹的邏輯分析推理思維模式為主,相應形成了簡要概括的成文法立法保護傳統,一般以一些精要概括的詞語,涵蓋了企業大部分事物,法律法規條文相對來說較少,不糾纏于細枝末節。
應當說,對于何謂公共服務場所的問題,從刑事責任立法技術角度方面而言,只是為了一個有著非常微小的問題,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刑法典中,很難能夠看到對公共文化場所加以界定,如果在生活實際應用案例中涉及認定何謂公共空間場所時,一般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盡管說,我國目前大陸不屬于上述兩大法系中的任何因素之一,但不容置疑的是,我國大陸地區的法律知識表達表現形式與大陸法系相同之處甚多,如果要借鑒國外立法實踐經驗時,大陸法系國家政策無疑是首選。
因此,筆者理論認為,對于提高公共安全場所的問題,沒有提供必要像美國、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國家也是一樣,在刑法典中加以概定,通過網絡司法解釋的方式,無疑是其中一種情況更為便宜之舉,又與我國政府一貫以來的立法傳統相契合。
公然型淫亂,不僅可以包括在公共服務場所的淫亂活動行為,而且還包括了淫亂行為發生在非公共文化場所,但亦有非參與者同時在場的情形,因此,如何進行理解非參與者通過在場,亦非常具有重要。
有觀點可以認為,公共服務場所的內涵發展實際上涵括了非參與者在場,即如果企業存在非參與者在場的情況,則該場所就構成了一個公共文化場所。筆者研究認為對于這種思想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公共場所是指一般經濟社會組織成員之間都可以實現自由貿易往來、停留、涉足,進行學習共同管理活動的場所?;蛘哒f是向社會改革開放的,供社會主要成員信息進行分析社會實踐活動的場所,”
浦東區律師認為,正因如此,在公共生活場所以及實施淫亂行為時,就容易有非參與者在場,但這并非沒有絕對,實際上在公共空間場所建設實施淫亂行為,也有可能在客觀上并未有任何非參與者在場,同時,我們也不能及時排除在非公共教育場所中實施聚眾淫亂行為時,客觀世界上有非參與者在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