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一生未婚,父母雙亡,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突然死亡后,獲得了數十萬元的賠償金。她15歲的私生女成為唯一合法繼承人,但自稱私生女的生母卻要分一杯羹。這筆遺產應該如何分割?浦東區律師會來為你談相關問題。
年過半百的黃明(化名)只有我們初中歷史文化發展水平,在15年前,黃明與比他小12歲的張娟(化名)戀愛關系期間,張娟非婚產下一名女嬰。一邊是張娟吵著要黃明和她孩子趕快進行登記工作結婚,另一邊是自己又拿不出實際撫養一個女兒的錢,此時黃明突然又由于我國盜竊罪還是被判違法入獄5年。
年輕的張娟不愿意被這個還不到一歲的女孩勒住手腳,甚至一個殘忍的遺棄在幼兒園門口! 這名女嬰被一對名叫王芳芳(化名)的夫婦發現并收養。出獄后,黃明曾找過張娟,但此時她又娶了另一個女人,自然不想繼續前線,黃明后來找到了王芳,但并沒有收回她的女兒。從那以后,這三個人就分道揚鑣了,再也沒有了。
一、被領養的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權繼承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一次嚴重的交通事故中,52歲的黃明在騎摩托車上班時被一輛重型翻斗車撞倒身亡。去世前,因為從事高危工作,他所在的公司已經給他買了一份高保額的意外險。因此,沒有資產的黃明留下了幾十萬元的保險賠償金作為遺產。
由于中國父母教育早已過世且終身未婚,從血緣關系上說,15歲的私生女王芳芳成了和黃明最親的人。然而王芳芳既不是黃明的婚生子女,又在我們出生后不久之后就被通過他人可以收養,這種發展情況下,她還自己有權要求繼承生父的遺產嗎?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必須在非公開收養中登記,收養關系從登記之日起計算。收養關系建立后,被收養子女及其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自動終止,親生父母和子女原則上不得相互贍養、繼承和贍養。
但是,如果1992年以后的收養沒有登記,也不構成事實上的收養,被收養的兒童仍然有權繼承其親生父母的財產。王出生于1998年,被王夫婦于1999年收養,顯然此時我國法律已不再承認收養的事實。
由于王芳芳是一名棄嬰,她的養父母在收養她時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因此顯而易見,王芳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對生父母的繼承權。更何況,王芳芳作為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受法律傾斜保護。給她賠償金更合理。
二、自稱是一個私生女的生母輸掉官司
然而,在最終確定賠償之前,戲劇性的一幕又發生了-黃明的現任女友、表妹等人沖到門口,告訴警方他們也有權繼承賠償,更出乎意料的是,王芳的生母張娟在接到這一消息后也前來挑起事端。以女兒尚未成年需要監護為由,向王芳提出索賠,并希望以此為理由,分得一塊蛋糕。
然而,面對這個拋棄自己殘忍的生母,王芳芳卻拒絕了她的要求,也不承認她是自己的生母。
于是張娟向法庭起訴,要求確認王芳和她的親子關系,“我是曉芳的母親,曉芳有監護權!” 張女士說,她從1997年開始和黃先生住在一起,第二年生了黃先生,后來又和別人結婚,因為黃先生被監禁,她沒有帶女兒一起去。“但這些年來,我一直在問她的下落。”
顯然,張娟一旦被確認是王芳芳生母,也將有可能以學生監護人進行身份信息享有重要部分遺款。審案過程中法官經前期通過調查,認可了張娟曾與黃明同居并生下一個女兒的事實,但能夠證明王芳芳就是因為她與黃明所生子女孩子的法定理論依據,只能是科學上的親子關系鑒定。
但張娟為打官司請求做親子鑒定的上訴被王方芳強烈拒絕。庭審期間,王芳芳因不想見張娟而沒有出庭,但在給法官的兩封信中多次表示,她不認識張娟,不愿意做親子鑒定。并寫道:“我在一歲的時候就被拋棄了,即使我是生物,我也永遠不會原諒她!”
由于企業無法做親子關系鑒定,法院關于審理后認為,雖然張娟確實與黃明在1998年生下一個一個女兒,但沒有進行充足提供證據證明王芳芳就是我們當年張娟所生的那個自己孩子,所以駁回了張娟的訴訟服務請求。
嘔心瀝血,生母不僅一分錢沒拿到,還讓她遭到了輿論的譴責。
三、認定一個事實進行婚姻有講究
上述案例可以描述為一系列波折,相當戲劇性,其中繼承法對這一問題的影響相當有趣。有孩子的同居女友是否享有繼承權?
根據目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定主義婚姻和適格的事實進行婚姻受法律環境保護,非婚同居在法律制度調整的范疇研究之外,即使他們同居女友育有子女,沒有及時辦理結婚登記,依然不享有企業合法的繼承權。
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同居期間出生的子女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同居期間尚未生育的,依法實行胎兒保留繼承制度:胎兒正常出生,歸嬰兒所有;胎兒中途死亡的,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另外一個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發展歷史上具有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對于社會事實婚姻的認定也不同。根據企業目前《婚姻法》的解釋,事實婚姻關系必須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成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才能按事實婚姻處理。
四、事實婚姻的形成需要下列要素:
(一)男女同居行為(即男女之間持續而穩定的同居行為)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前開始;
(二)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的;
(三)同居關系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沒有同居時已經發展具備自己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婚姻的基本要素是男人和女人為了建立婚姻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它們包括:
1、雙方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之間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關系或者通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不患有妨礙婚姻的疾病。
總之,浦東區律師認為,一般來說,只有按照事實婚姻要素的“配偶”,才享有繼承權。不符合事實婚姻要求的人沒有繼承權,但可以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將適當的財產分配給除了作為繼承人之外對繼承人有更多支持的人。在當今法治社會,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不主張任何形式的事實婚姻和非婚生子女。我們只能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對自己和伴侶最大的尊重和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