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各地人民教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2012年國民生產經濟和社會實踐發展戰略計劃項目執行實際情況與2013年國民旅游經濟和社會資源發展階段計劃的決議》將“積極正確引導民間資本結構進入金融業。浦東區律師來講講相關的一些情況。
因地制宜發展面向未來農村和社區的小型金融監管機構,推進農業農村地區金融領域改革,發展過程中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完善多層次資本投入市場理論體系”作為2013年我國目前經濟特色社會和諧發展的預期教學目標予以提出。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利益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我國第一部關于民間融資績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過程管理條例》將“為了更好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健康成長發展,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促進民間資金為經濟時代社會共同發展公共服務”設定為該法規的立法目的。
不同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已經逐步得到各種法律法規的確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高息貸款的態度仍然模糊不清。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既沒有明確承認高利貸的法律地位,也沒有完全否認它,而是模糊地規定了對高利貸的處理,如“超額利息不受保護”,“遏制私人借貸的高利貸傾向”,“加強排斥各種形式的高利貸”。
這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高利貸行為時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直接導致了高利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作為一種犯罪的出現,也使得是否將其合法化存在混亂。2004年6月1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屠漢江高息貸款罪,司法實踐中掀起了一股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高息貸款的熱潮。
高利貸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應該認定為犯罪?能否以現行刑事立法中的非法經營罪進行規制?這些問題的出現,不僅引起了公眾對高息放貸行為的高度關注,也引起了法律界對高息放貸行為的法律規制和非法經營罪改革的熱烈討論。
當然,就高息借貸行為的處理而言,首先應該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進行追究。第二,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高利放貸行為應當無罪釋放。
與1979年《刑法》明確相關規定類推制度方面有所了解不同,1997年《刑法》第3條即開宗明義地將罪刑法定原則確立為我國企業現行刑法典的基本理論原則。在嚴格要求遵守“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為犯罪問題行為的,依照國家法律定罪處刑。
法律知識沒有一個明文規定為犯罪活動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社會基本設計原則的前提下,我國目前現行刑法典并未達到規定專門用以規制高利放貸行為的罪名,司法工作實踐過程中所需要采取的以非法生產經營罪對高利放貸行為方式進行定罪處罰的做法無疑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侵犯和僭越。
高息借貸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求。根據我國1997年《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構成違法經營罪:
(一)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的;
(二)經營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違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顯然,高利貸不屬于1997年《刑法》第225條前三項規定的范圍。因違法經營罪受到處罰的,必須遵守本條第(4)款的規定,即屬于其他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承認,在現行的市場管理體制下,未經金融機構批準的高息貸款確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場混亂。
浦東區律師提醒大家,在某些情況下,高息貸款行為也可能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但即便如此,放高利貸也不符合1997年《刑法》第225(4)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如違反國家規定和非法經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