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正確分析確定縣級以上這些地方發展人民需要政府通過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被告資格制度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辦理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再審案件若干重要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申請再審規定》),將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下面浦東律師簡單介紹一下兩部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被告資格的規定共有八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土地征收中的強拆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違章建筑實施強拆情形下被告資格確定規則。《被告資格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誰行為,誰被告”的被告資格確定原則,明確對有強拆決定書的,以作出強拆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拆決定書的,以直接實施強拆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便于當事人準確提起訴訟,及時有效就地化解糾紛。
2、明確法定具體職能部門經縣級以上這些地方發展人民對于政府可以指導學生作出行政行為情形下被告資格確定規則。實踐中,基于我國行政資源管理的考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需要政府信息往往能夠通過聽取報告、召開會議、組織設計研究、下發文件等方式對職能部門之間進行教育指導,職能部門據此做出相應提高行政行為。此種情形下,應當以最終實現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明確縣級以上這些地方發展人民對于政府將履責申請轉送法定下級人民需要政府工作或者進行相應職能部門情形下被告資格確定規則。即公民、法人企業或者通過其他社會組織向縣級以上地方就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該職責或者義務教育屬于下級人民實現政府行為或者職能部門的行政職權,縣級以上地方我們人民代表政府方面已經轉送下級人民政府數據或者提供相應職能部門及時處理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起訴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以下級人民政府或者該職能部門為被告。
4、闡明不動產登記和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被告資格認定的規則。《房地產登記暫行規例》第7條訂明房地產登記機關及執行登記房地產職能的部門的職能和權力,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料披露條例》第4條則訂明政府資料披露機構的法定職能。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關于被告資格的規定分別具體規定了在涉及不動產登記和披露政府信息的案件中如何確定被告的問題。
5、明確中國人民法院釋明義務。為了能夠切實提高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及時得到有效化解企業行政爭議,《被告資格制度規定》第七條明確相關規定了人民法院的指導和釋明義務。
二、《申請進行再審制度規定》全文共六條,主要國家規定了以下問題及方面的內容:
1、明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案件的基本類型。為了切實有效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的職能作用,《申請再審規定》第二條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的七種情形:在全國范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經高級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再審的其他案件等七種情形。
2、確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類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 “當事人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本文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收到再審申請后的材料。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再審申請的審查表明,一些案件由下級法院審理,在解決糾紛方面更具有時效性和實質性。在此基礎上,對《申請再審規定》關于接收申請再審資料后如何處理的進一步細節進行了闡述。
3、明確徑行裁定駁回申請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規定》第四條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4、重審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再審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
在“十四五”規劃開局,全國上下認真研究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教育思想之際,兩部司法解釋的出臺,對切實及時得到有效提高保障我國人民服務群眾合法權益,推動國家行政管理糾紛實質性化解,優化四級法院職能定位,起到一個積極地推動社會作用。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浦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