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學者認為,公共空間實際上是一個空間范疇的概念,雖然許多人將空間分為物理空間和虛擬空間,但實際上,“空間”一詞的理解只是虛擬的。網絡虛擬空間不具有空間的基本屬性。普陀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情況。
公共秩序是指公共生活的穩定和安寧,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是指公眾的日常生活中斷或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網絡空間不是公共場所,網絡空間秩序、道德秩序和國家形象不屬于公共秩序。本文認為,應本著刑法謙抑的精神,對“公共場所”和“公共秩序”進行審慎、保守的解釋。
在對"公共場所"的認定上,概括了學者們對"公共場所"的看法,雖然在具體原因的表達上有所不同,但他們的推理和解釋過程都遵循一種類比的論證結構,因為"互聯網上的各種網站和主頁, 留言板和其他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場所"的屬性,"網絡空間在公眾參與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活動領域幾乎與真實空間同等重要。公司解釋。
但不可否認的是,對于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張解釋,有必要對擴張含義進行實質性分析,這是其核心意義。在社會理解的正常語境中,考察它是否具有原意義所不能覆蓋的“異質性”,以及能否被原意義所覆蓋。網絡空間在現代社會是公共的,這是不爭的事實,但與“公共場所”相比,“公共”只是限制了網絡空間承載空間的性質,使其與其他場所相區別。
“場所”是更基本的物理屬性,網絡空間和公共場所的公共屬性相似,但基本物理屬性根本不同。因此,不可能實現涵洞和涵洞之間的均勻性。在當今社會,互聯網的作用被無限放大,但它不是一個可以與現實生活平行的“新前沿”,而是一個承載獲取信息功能的媒介和手段。
功能的過度擴張和日益增加的依賴性并不能改變網絡空間的本質,也不能具有與真實空間相同的物理空間屬性。總之,將網絡空間視為公共場所的等效概念,實際上是一種脫離語境的類比演繹。至于“將法律規則延伸到網絡空間不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在現行刑法體系下擴大解釋”、“改善當前網絡謠言傳播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等完全從功能角度解釋過度擴張解釋的合理性。
這一結論并非法律對現實的正常演繹適用結果,而是從回溯的角度出發,首先從需求出發,尋找法律上適用的“違約”,并以此為主要支持理由。它的思維路徑有“馬先虎后”的錯誤,司法活動的立足點不應是“我們需要的”,而應是“法律規定的”。
在確定“公共秩序”時,存在著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刑法第293條第4款規定“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在這一司法解釋中,“公共場所秩序”被“公共秩序”所取代,公共秩序顯然是公共場所秩序的上級概念,后者對發生空間的要求有限。
用一個更大范圍的概念來取代它,可以說是對“以解釋的名義立法的現實”。然而,同意學派的學者提到這一點或根本沒有寫,在這一前提下,無論對公共秩序內涵的解讀有多深刻,在此基礎上都存在尷尬的“硬傷”。
此外,民主派和反對派學者都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我國刑法中最受批評的“口袋罪”,正面臨信息時代的新要求。在其他收費難以適用的前提下,“袋口”將再次擴大,盡管它可以解決當下的迫切需要,使許多危害較大的行為在“依法”的前提下得到約束。但從長遠來看,這對我國刑法規范與協調是一種嚴重的損害。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刑法體系對于濫用媒體自由的規制存在著誠信缺失和不足。以前的指控結構沒有涵蓋許多對社會有害的侵犯媒體自由的行為,新的司法解釋在解決爭端方面也沒有取得良好結果。相反,它給其適用帶來了更多的問題和障礙。
普陀律師注意到,聯想發起了大規模的全國性打擊網絡謠言的運動,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清理網絡秩序”,為相關犯罪的適用增加了“刑法工具化”的陰影。在這里,如何使我國刑法對濫用媒體自由的行為進行合理的規制,使其不存在法外“灰色地帶”,不致造成包羅萬象的過度反應,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