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該學習如何進行舉證呢?在離婚過程管理當中,如果一個協議不成的,又應該就是如何通過提起訴訟呢?提起訴訟的條件又是我們怎樣的呢?那么普陀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一、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舉證
1、夫妻關系實際死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居兩年、一方多年不在或被宣告失蹤或死亡、一方未履行照顧、贍養、虐待、遺棄等。
2、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企業期間我國共有部分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管理經營、股票市場及其他投資等收入實際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原因,如對家庭的貢獻和作出的犧牲。
4、育兒費用的金額,如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
5、要求賠償婚內損害的證據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能力不足等,應承擔自己不利影響判決的后果。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者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關系真正破裂的,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
(一)夫妻關系一方可以要求進行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二)雙方自愿離婚,但不能就撫養子女、財產分割、債務負擔等問題達成協議的;
(三)雙方同意離婚,但其中一方不在國內居住、失蹤或被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勞動教養、無法親自辦理離婚登記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為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權限對證據進行修復和保護的制度。那么離婚中的證據保全需要什么條件?
三、離婚證據保全的概念
離婚證據保全是對離婚訴訟中可能腐爛、毀滅、遺棄或者容易滅失的證據,在調查取證之前提前采取保護措施。
離婚證據保全的方法研究主要有:向證人信息進行及時詢問學生調查,取得證人證言;對文書、物品之間進行系統拍照、錄像、抄寫、復制等;對證據問題進行分析鑒定或勘驗;將證據原物封存等。
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證據保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證據保全的重要作用是防止證據的丟失無法取得從而導致審判困難。
四、離婚證據保全的條件
由于證據保全的目的就是在于可以防止因證據滅失或難以發展取得給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調查企業帶來經濟困難,因此證據保全應符合以下工作條件:
1、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我們難以發展取得。這是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企業采取相關證據保全控制措施的原因。“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會腐爛、銷毀。所謂證據“以后工作難以取得”,是指雖然我國證據之間沒有滅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中國取得該證據可能會降低成本費用過高或者管理難度很大,如證人出國定居或留學。造成影響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學生難以取得的,既有自然環境原因,也有一些人為主要原因。前者如物證的腐爛,后者如書證被銷毀。
2、證據保全應當在開庭前提交。這是證據保存的時間要求。審判結束后,由于證據進入偵查階段,不需要實施證據保全。
普陀律師認為,離婚法律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中國離婚案件訴訟沒有理由可以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證明責任,這一規定是一個依據《民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發展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