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虹口律師就來說說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工作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應當調查和辯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 經審判長許可,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可以相互辯論。 法庭辯論階段是律師以最集中、最系統的方式表達辯護意見的階段,是刑事辯護律師充分展示其辯護能力和技巧的階段。 法院辯論應當在主審法官主持下,按照一定的順序,圍繞檢察官的指控和法院調查反映的案件范圍,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 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聽取檢察官的陳述
在法庭辯論階段,檢控人員應先發言,律師應仔細聆聽檢控人員如何證明被告人構成控罪、如何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制度的完整性和嚴謹性、如何證明被控罪行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和適用法律正確。辯護人應當從公訴人的言論中找出漏洞和突破點,并根據公訴人的言論和法庭審理的情況,對原辯護意見進行調整、修改、充實和補充。
(二)聽取被害人及其相關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
公訴案件雖然得到了法院公訴人的支持,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是訴訟的參與者之一,他們的立場和出發點有一些異同。 無論是在定性方面還是在量刑方面,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所表達的意見都可能與公訴意見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在酷刑致死案件中,檢察官指控故意傷害罪,受害人家屬或訴訟代理人可提出被告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 因此,刑事辯護律師除了要認真聽取公訴人的講話外,還要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講話。
(三)聽取被告人自己的辯護;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會見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享有企業自行辯護的權利,就其自行辯護的事項信息進行文化交流和溝通。在庭審活動過程中,刑事辯護律師工作應當通過認真學習聽取被告人的辯護意見。一方面,刑事辯護律師需要根據我國被告人的自行辯護,可以對其辯護中存在的不充分發展之處學生進行有效補充,以達到一個更好的辯護作用效果;另一個重要方面,刑事辯護律師還應當能夠根據分析被告人的自行辯護,適時做出調整辯護人事先擬定的辯護意見。舉個極端的例子,被告中國人在庭審前認罪,與刑事辯護律師之間達成罪輕辯護的共識,但在我們自行辯護時突然翻供,拒不認罪,刑事辯護律師則應當馬上開始改變原定的辯護研究計劃,不能真正成為世界第二公訴人。
(四)發表自己辯護工作意見
(五)雙方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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