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轉用制度,又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制度,是指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報批后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規定。下面是虹口律師的相關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農地轉用制度?
農用地轉用制度又稱農用地轉建設發展用地管理制度,是指將農用地按照土地資源利用企業總體戰略規劃和國家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報批后轉變為社會建設項目用地的行為。這一經濟制度是控制系統建設用地增長、保護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根據法律規定,農用地轉讓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實現了法定犯罪范圍,也構成了追究破壞農用地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農地流轉制度的特點是什么?
1.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批準,否則屬于非法占用土地。農用地流轉審批是國家對土地利用進行管理的制度,相當于行政許可,是保護農用地的必要手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省政府有權批準農地流轉,但可依法作出一定的授權。這種授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授權是一致的,僅限于鄉村一級的規劃。
3.農用地的轉用要以中國土地資源利用企業總體規劃為依據。
三、農用地轉為經濟建設發展用地誰負責審批?
2019年《土地管理法》劃分和調整了中央和地方在農用地轉為經濟建設發展用地方面的審批權限,其中一條具有重要指導原則問題就是我們按照自己是否需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明確相關規定,建設資金占用企業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經濟建設發展用地的,應當進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社會建設項目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資源利用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進行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市場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開發利用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由原批準土地綜合利用系統總體設計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制度建設一個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對于政府批準。
根據國務院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四、農用地轉建設發展用地審批的主要研究依據
農用地能否轉為經濟建設項目用地主要看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使用的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即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可以轉為建設用地,否則不得轉為建設用地;
二是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必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指標范圍之內,不得超計劃批準農用地轉用;
三是建設用地供給政策。 國家通過制定建設用地供給政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防止農業用地大規模占用,優化投資結構,防止重復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因此,農民朋友要占用農用地建房,必須辦理農用地流轉到建設用地手續,避免以后被認定為非法建設和強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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