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的規定已被取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現已失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該遺囑欠缺口頭遺囑‘危急情況’的要件,應為無效的口頭遺囑,故本案應依法定繼承辦理。”7月28日,在聽到法院的判決結果后,天津的田女士心情十分復雜。
去年2月,田女士的父親田先生死亡,與父親生活了10多年但沒有領證的“繼母”杲女士突然拿出了一份電話錄音,稱田先生將部分遺產留給了她。但田女士認為,這份錄音并不能當做是遺囑,于是將杲女士告上法庭,請求判決這份“遺囑”無效,法院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的杲女士則對此感到十分委屈:明明是田先生親口說的,為啥“遺囑”就無效了?
事實上,遭遇這種情況的,不止杲女士一個。在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有大量的遺囑因為不規范被法院宣告無效。
那么,與每個人切身相關的繼承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有哪些新的變化?近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財富傳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對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讀。
增設“打印遺囑”“錄像遺囑”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了5種遺囑的法定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不過很多時候,由于遺囑人年事已高,或者對遺囑訂立的條件、流程不完全了解,越來越多人會以打印的形式訂立遺囑,但是打印遺囑不屬于上述5種法定形式,如何處理就成了問題。
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表示,民法典頒布實施以前,相關立法中并沒有關于打印遺囑的明確規定,只有司法部頒布的《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要求,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司法實務中,法院會通過對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中書寫方式的解釋,將部分運用打印工具訂立的遺囑納入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來解決現實問題。
而民法典第1136條則明確: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這為此類遺囑的司法處理提供了更為清晰的依據。”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表示。
另外,在民法典中,“錄像遺囑”的形式也得到了認可。
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解釋說,現行繼承法規定有錄音遺囑,民法典實際上是在錄音遺囑的基礎上,增加了錄像遺囑,合稱“錄音錄像遺囑”。同時,還增加了有關遺囑人和見證人身份確認及記載遺囑訂立時間的規定,為部分因故不能用聲音及文字訂立遺囑的人,提供了訂立遺囑的途徑。
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
關于遺囑的法律效力問題,還有一項重大變動,體現在民法典第1142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該條款刪去了繼承法第20條中“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定。
“這意味著,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與其他幾種遺囑形式效力平等。”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表示,民法典中各遺囑形式平等,不同遺囑的效力以時間為判斷標準,時間在后的效力優先。相比之下,有利于更大程度地維護遺囑人的意思自治、遺囑自由。
不過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同時表示,從實體法的角度而言,公證遺囑不再是法律效力最強的形式,但是在程序法上,一旦進行訴訟,公證遺囑的真實性相比其他遺囑更容易得到確認,所以公證遺囑還是具有一定的優勢。
此外,民法典第1142條還完善了遺囑撤回、變更規則。
“現行繼承法中的‘遺囑撤銷’,其實質是‘遺囑撤回’,民法典對此進行了變動。”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表示。
此外,民法典還吸收了現行繼承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增加了“推定撤回”的規定,即:“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遺囑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等問題外,在遺囑見證人需滿足的條件上,民法典在第1140條還明確“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對此,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解釋說,此處“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首先指因身體原因,視力或聽力不正常,因而無法履行見證職責的人;其次,不識字的人應被認為是不具有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的見證能力,不會書寫的人不具有擔任代書人的見證能力;與遺囑人語言不通的人,原則上不具有相應的見證能力;此外,因醉酒、藥物等無論何種原因,暫時性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的人,也屬于不具有見證能力。
另外,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表示,整體來看,民法典第1133條明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也是一大亮點。
雖然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遺囑信托”有規定,但這個規定并不為大家所熟悉。民法典對遺囑信托作出規定,并且把它作為與指定繼承、遺贈并列的遺囑處分類型,相信以后會對繼承法律實務和民眾生活產生深遠的影響。
上海繼承律師事務所建議,鑒于此類糾紛層出不窮,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需嚴格按法律規定訂立遺囑,形式上的一點差錯或瑕疵,在最后發生糾紛時,都可能導致遺囑得不到認可。
此外,遺囑人還需要考慮,如果繼承人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偏大,建議在律師、公證員等專業人士的幫助下訂立遺囑。如果打算設立遺囑信托,最好先跟受托人溝通,以免繼承開始后對方拒絕受托。另外,盡可能多列幾個受托人,設定他們的先后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