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計上千平方米的廠房被拆,粉條廠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征收方表示,無論是土地使用權證還是房屋產權所有證,都未登記到粉條廠的名下,所以其沒有資格要求賠償。粉條廠依據投資和使用協議,以及多年存續經營的事實,提起行政訴訟,最終獲得法院有利的支持。今天,虹口律師跟大家解讀這起案件。
法院查明,1998年9月1日,粉條廠(乙方)與第三人(甲方)簽訂《投資建樓及使用土地區域合同協議書》,約定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投資建設、管理經營。
另外查明,2018年2月6日,粉條廠(乙方)與第三人(甲方)簽訂《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本項目如遇政府征收,本項目的政府征收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由乙方與政府進行協商確定,本項目的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的拆遷安置補償款完全歸乙方所有。”
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以登記于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為被征收人進行征收補償活動,對征收不動產相關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才具有原告資格。但是,實施征收補償、給予“利害關系人”原告資格的立法出發點,均是要對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充分保護。
本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確實一直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但是,第三人早在1998年就已經將涉案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粉條廠,并由粉條廠投資建設綜合辦公樓等地上附著物使用。至2018年3月征收時,粉條廠對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持續20年。
因此,法院認為粉條廠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關于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法院認為,征收方未與粉條廠達成補償協議下的強制拆除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粉條廠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征收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粉條廠作出補償或賠償決定。
對此,虹口律師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登記于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原產權人,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已經將不動產轉讓并交付受讓人,受讓人實際占有、使用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實際權利人,且征收補償過程中,原產權人未對被征收的不動產權屬提出異議的,征收管理部門應以實際權利人為被征收人,與之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對其作出補償決定。
“本案中,雖然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是登記在粉條廠名下,但實際經營顯示,粉條廠已經受讓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權,并擁有由其投資建設綜合辦公樓等地上附著物使用權,相關權益一直在持續中,所以在征收過程中,粉條廠擁有獲得補償的權益。”虹口律師表示。
征地拆遷法律糾紛不同于民事、刑事訴訟,因為它會涉及一家老小以后的生計問題,如果您正在被拆遷問題搞得焦躁不已或有拆遷問題要咨詢,歡迎您咨詢虹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