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拖欠房款、拖欠房卡的案件屢見不鮮,這兩種違約往往相伴而生,一旦拖欠房款,那么逾期居留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在「商品房買賣合約」中,買賣雙方通常會同時承擔兩種違約責任,例如協議雙方遲交違約及遲交違約。那么,這兩種懲罰是否可以同時適用呢?上海律師咨詢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數據解析
在“無案網”中,截至2020年3月1日,筆者以“案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和“關鍵詞:逾期交付”為條件進行搜索,檢索到裁判文書112938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9份,各地高級人民法院1867份。
筆者以“案由:商品房銷售服務合同管理糾紛”、“關鍵詞:逾期辦證”為條件可以進行信息檢索,共檢索出86131篇裁判文書,其中一個包含企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7篇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1797篇。
二、案例解析
案例周顯志、余美芳及余姚市中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編號: (2014)浙江永民第二定案編號470。
1、2012年11月12日,周賢智、于美芳(買方)與 Zhongan 公司(賣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買方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商品房總價值5162730元。
其中,(1)逾期交房的違約風險責任:出賣人應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企業各項工作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交付買受人可以使用;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有關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通過使用,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九條明確規定的最后完成交付時間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需要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沒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
合同管理繼續積極履行,逾期不能超過90日后,買受人有權選擇解除勞動合同,買受人要求我們繼續發展履行服務合同的,合同關系繼續努力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產品交付一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工程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貳的違約金。
(2)逾期辦證的違約風險責任:出賣人可以負責企業辦理農村土地資源使用權進行初始信息登記,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證書》或土地管理使用研究證明,出賣人負責公司申請該商品房所有權以及初始數據登記,取得該商品房《房屋建筑所有權證》,出賣人承諾于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前款行為規定的土地、房屋產權權屬證書,交付給買受人。
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該商品房轉移人口登記,出賣人已經不能在前款約定時間期限內完成交付權屬證書,雙方是否同意我們按照設計下列合同約定方式處理,約定一個日期起30日內,出賣人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工作證明的,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重要之一就是承擔債務違約主體責任。
約定日期起30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及時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結果證明的,買受人退房,出賣中國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功能要求建立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自約定日期至實際問題退款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約定日期起至實際工程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方法證明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上海律師咨詢認為,若出賣人逾期交房并承擔了逾期交房違約風險責任的,則本合同第十六條中出賣人承諾方面取得中國土地、房屋進行權屬證書的時間以及相應順延,順延一個期限與商品房項目交付的逾期貸款期限相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