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周顯志、余出具雙方協議書,載明:”、、、我承諾,我愿意在2013年6月30日前將X棟作為中安公司工程部的辦公使用,然后在2013年7月1日交出房屋鑰匙等相關資料。不能如期交付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條違約處理。上海律師咨詢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2013年3月9日,眾安公司登記并獲得有關房屋的產權證(初始登記)。簽訂合同后,周賢智、俞美芳同意以5162730元的房價支付中安公司。2013年3月25日,鐘安公司取得該處所的土地保有權(土地保有權注冊處)。
隨后,周憲之和俞美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安公司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付的罰款,并申請逾期登記的罰款。(中安公司沒有與原告辦理交房手續,也沒有在訴訟之日將房地產產權證交給原告。)該案的其中作為一個問題爭議焦點即眾安公司企業是否應同時可以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違約的法律責任是否同時適用。雖然合同規定“如果賣方逾期交付房屋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賣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條中承諾取得土地、相應延期的房屋產權證、延期交付的時間和同期交付的商品房等”,但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其內容明顯無視原告的利益,使原告的權益處于不確定狀態,免除被告按時交付房地產產權證的義務,應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因此,由于雙方的協議,被告不能免除逾期交付產權證的違約違約。
關于違約金的數額。從雙方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來看,違約金的約定更具有懲罰性(懲罰性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約定的對違約行為的一種制裁。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購房款5162730元。
為防止被告拖延履行合同義務,督促原告及時履行交付房屋及房產證的義務,違約金仍按合同約定計算。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與一審法院相同。
合同中分別進行約定了逾期交房與逾期辦證的違約風險責任,但同時又約定開發商可以承擔了逾期交房的責任公司之后,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責任就不予承擔的,應認定該約定一個屬于企業免除開發商按時辦證義務的無效數據格式條款,開發商仍應按照相關合同雙方約定需要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的多項研究違約之責。
法律風險和防范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和延遲認證
1、支付 liquidated damage 或賠償損失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規定 liquidated damage 金額或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Liquidated damage 金額或損失賠償金額可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不付的,按照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的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
2、購房合同解除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推遲交付房屋的賣方或推遲支付房屋購買價款的買方在被敦促后三個月內不履行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取消合同,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應予以支持。
上海律師咨詢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提醒后三個月。對方不申請撤銷權的,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對方不在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