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功能應偏向社會保護還是人權保障已成為不同歷史階段探討刑法價值追求的經典主題,當前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法益保護的主次問題歸根結底也是刑法的秩序維護與人權保障機能何者優先的問題在該罪名中的具體展開。虹口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法的秩序價值
博登海默認為,所謂秩序是指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的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其包括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兩種狀態。法律所維護的秩序主要是社會秩序,是通過法律規制人類共同參與的社會生活所形成的規律性狀態。因此,法律在促成人類秩序的形成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任何一種法律都是以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會有序狀態為目的,法律沒有不為一定社會秩序服務的,關鍵在于其服務于怎樣的秩序。
因此,西方法學家也普遍認為:“與法律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可以認為,在眾多的法的價值中,秩序價值雖然不是終極價值,但卻是最基礎的價值,法的其他價值諸如生命價值、安全價值、正義價值、自由價值等,都以秩序價值為基礎。如果沒有秩序,人的生命、安全都會受到威脅并缺乏保障,法的其他價值的實現也只能成為奢望和幻想。
(二)法的安全及人權保障價值
安全作為一種價值,指的是享受其他價值在時間上的真實的或被認知的延伸的可能性。安全的范圍很廣,既包括生命、財產等不受傷害的客觀安全狀態,也包括主觀上不存在恐懼感的心理感受;從廣義角度考察,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諸如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持續下去。
盡管從不同角度對法的安全價值進行理解可能得出不同的認識,但安全作為法的一項重要價值已成為中外法學界不爭的事實。
具體到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保護,生命、健康得到保護是安全價值的重要組成,是實現人權保障的首要內容。人權首先是由滿足人作為自然生命的需要而產生的權利,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安全權等最基本的權利,是人權的首要內容。沒有這些最基本的權利,一切人權均無從談起。人權的全部內容也都以人作為自然生命的存在和發展為依據。
根據馬斯洛需求理論,人在滿足了生理需求之后就是安全需求,安全需求在人所有需求的金字塔中處于重要地位,是人類追求的重要價值。霍布斯也將安全價值放到特別重要的位置,指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在風險社會中,民眾對于科技進步、社會高速發展所帶來的生活各方面種種不安全因素產生巨大恐慌與不安,對于安全的追求更是極為迫切。
源于長期受國家本位、集體主義觀念的影響,我國刑法更側重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進而在很大程度上漠視了對個人利益的關注。刑法人權保障機能也因此受到壓抑,法律對于秩序的追求顯然超過了對自由和公正的要求。近年來隨著人權理念的深入,人們也開始認識到刑法人權保障機能的重要性,認識到刑法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保護機能一定程度上的統一性。
刑法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保護國家,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其既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又是犯罪人的大憲章,此種機能的轉變也使得刑法本身由專政統治工具的“刀把子”轉變為公民防范司法專橫、防衛刑罰權肆意發動的“護身符”。在這一系列刑法觀的演進過程中,尊重與保障人權逐漸成為當今各文明國家刑法價值追求的主旋律,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與趨勢。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法益價值權衡
價值本身具有抽象性,就秩序維護與人的安全保障兩個價值而言,安全是秩序的核心,秩序是安全的基礎。安全不僅具有秩序形式上的意義,還具有正義等實質內容上的意義。秩序這一術語將被用來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特別是在履行其調整人類事務的任務時運用一般性規則、標準和原則的法律傾向。
虹口律師注意到,另一方面,安全則被視為一種實質性的價值,亦即社會安全系統中的正義所必須設法增進的東西。由此可以說,秩序的維護是為了實現安全的目的,兩者是一種手段與目的的關系。這里的安全首要的包括了生活在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