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所謂知情權是指公民有權了解自身所處環境發生變化的信息,保障社會生活所需的各種權利。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知情權,但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主權、人民參與權和公民對政府的監督權。信息公開制度正是保障公民上述權利的最好手段。下面請看上海浦東律師的詳細講解。
但是在現實當中,作為信息公開制度的重要執行者,相關的政府部門卻無視此項公民權利。在本文的拆遷維權案例要講述的就是這種情況。
拆遷補償不合理,申請信息公開,政府答非所問怎么辦?
家住重慶市彭水縣的李先生和聶先生均在國有土地上擁有房屋,后因為相關部門在該區域地塊上進行項目建設,嚴重危及兩位先生的房屋。為了核實相關部門建設的合法性,兩位先生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申請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書面公開征收兩位申請人位于重慶市彭水縣某處房屋的征收決定、征收紅線圖、征收補償方案及相關的審批材料。
時隔三個月之久,兩位申請人收到了被申請人的《答復》,答復稱彭水縣某處房屋的征地紅線圖、征收補償方案保存在彭水縣國土局,而征收集體土地和房屋無需作出征收決定。
兩位申請人明明針對自身國有土地房屋提起的公開申請,而被申請人卻以集體土地上的相關信息作出答復,這不是明顯的答非所問嗎?李先生和聶先生當然不服,于是在京平律師梁開貴、蔡曉儀的指導下,兩位申請人向重慶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答復》,并責令重新作出答復。
面對兩位申請人和兩位拆遷律師的質疑,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輕易妥協,向復議機關主張作出的答復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請求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答復》。
復議機關最終經過嚴格的審理,撤銷了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理由的:被申請人雖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了答復,但是其《答復》的內容與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的信息內容不一致,其所作的《答復》不當,依法應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拆遷補償不合理,公民有權申請信息公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對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果還有相關部門置若罔聞,建議大家堅決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向拆遷方亮劍,只有這樣,自己的權益才會得到保障!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上海浦東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