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規定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的各種用途的嚴格區分,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嚴格遵守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那么在承包地上搭建養殖棚舍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嗎?屬于違建嗎?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就這個問題結合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從兩個方面為您解答。
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土地要嚴格遵守土地用途,那么在承包地搭建棚舍是否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的規定,農民可以利用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在承包的集體土地上從事養殖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改變土地的用于農業生產的基本用途,所以在承包地上從事養殖業經營法律是允許的。
但是要細分兩種情況:
禁止利用基本農田發展養殖
農民的承包地分為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6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的相關規定,基本農田的用途受到最嚴格的限制,林果業、挖塘養魚和任何對基本農田的破壞都是禁止的。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修建養殖場。
可用基本農田之外的土地
根據《畜牧法》第37條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有條件的可以用于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也就是,養殖場所占土地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劃分的畜禽養殖場用地的范圍內,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該地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還需要依照法律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比如農用地轉用手續。
規范性文件
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制定的《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對法律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除了強調了《畜牧法》第37條的有關規定,還指出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結 論
通過以上法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以清晰的看到,農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養殖場棚舍是否涉及違法建設不能一棍子打死。行政機關要弄清修建養殖場的土地是否屬于基本農田,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是永久性,需要嚴格依照上述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個案事實處理問題。
看完本文后我們養殖戶在面對拆遷的時候應該帶著疑問審視政府的處理行為,不是在承包地上建了養殖場就一定是違建。如果您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的養殖場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筑,建議及時咨詢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防止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損害。